黄南州以“三个坚持”加强生态领域立法为全面推进“山水黄南”建设固本培元
黄南州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聚焦良法善治根本要求,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具有黄南特色的生态领域立法工作,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持续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为全面建设“山水黄南”、高质量推进“三区建设”固本培元。
坚持公众参与,提升立法质量。加强三江源生态保护、森林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原则,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在加强基层立法调研、审查条例草案的基础上,通过“黄南政务在线”“黄南普法”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以召开立法征集意见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做到汇集民意、凝聚民智。同时,积极借助“外脑”力量,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模式,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立项、调研、起草、评审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有力促进各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实效。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找准生态领域立法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切实提升立法创新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草原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台《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建立草畜平衡、禁牧区草原动态管理、草原生态管护等制度,推动发挥草原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自治州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针对水资源保护管理单位权责不明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出台《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实行州、市(县)、乡(镇)、村四级河(湖)长制,并建立了饮用水水源地分级保护制度,以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针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台《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实行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管理制,以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方式,推动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
坚持立足州情,彰显地方特色。积极探索特色立法、精细立法青海实践,聚焦黄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又急需制度保障的立法工作,着力推进黄南州生态文明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颁布实施《黄南藏族自治州犬只管理办法》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规定犬只登记、饲养、驱虫、防疫,收容、经营等相关管理制度,并设立流浪犬收容管理场所,承担城镇、乡村流浪犬收容工作,为有效管控流浪犬只,防治包虫病夯实了制度基础。出台《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修订)》,规定禁止在黄南州区域内采集、运输、收购、贩卖、经营柏树枝叶,禁止在灌木林地砍伐各类杜鹃(香柴)、金银露梅(鞭麻)、柳枝等灌木,并对相应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填补了黄南州在此领域的立法空白。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sfxzyw/202208/t20220808_92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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