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在线 >正文

农村宅基地可转卖外村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却无法办理有关手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老李(均为化名)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小方、小张,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同年3月,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部分条款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于6月交付房屋,房价为61万元,其中2万元在房屋完全交付小方、小张使用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小方、小张两人支付了购房款59万元。现案涉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一直未交付给小方、小张。

  另查明,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小方、小张均不属于该村村民。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双方仅限于该村居民,然原告小方、小张并非该村的村民,依据法律规定无权取得该村的宅基地。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均无效;老李须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小方、小张两人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作出了有别于国有土地的规定,在购买农村房屋前,一定要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并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需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0986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