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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生课间玩耍不慎受伤,谁之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五岁的小男孩凯凯与阳阳

  是幼儿园大班同学

  在一次课间操结束回班时

  活泼好动的“小哥俩”

  互相搂抱着摔倒

  致使凯凯大腿骨折

  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元

  于是起诉阳阳及其父母、幼儿园

  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元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两位小男孩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课间活动时

  因互相搂抱玩耍致使凯凯受伤

  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存在过错

  凯凯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

  医疗费已由幼儿园垫付

  遂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判决幼儿园赔偿凯凯

  

  

  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

  幼儿园阶段的小学生

  活泼好动、喜欢玩耍

  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无法预知、避免周边危险因素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排除因学习、生活等产生的危险情况

  防止发生校园安全事故

  也可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分担风险

  

  作为家长

  也有抚养、教育义务

  教导自己孩子

  礼貌待人、遵守规则

  加强自身防护

  让祖国“花朵”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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