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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恢复集体性聚餐经营活动,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时间:2019-11-13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目前昆明市为全面推动餐饮服务行业复工复产,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促进经营秩序全面恢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经昆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自5月20日零时起,恢复昆明市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宴席)。

  不过,餐饮单位在恢复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时应按照《昆明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严格做好复工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管理,配备疫情防控方案和充足的防疫物资,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在具体实施中,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子板流水席都要如实登记宴席举办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员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另外,农村客堂应按《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主动履行报告备案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及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检查指导、隐患排查等工作。

  另外,恢复聚餐后,承办单位仍需在就餐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云南健康码,并有专人引导就餐人员扫码入场、测量体温,所有就餐人员须申领并出示云南健康码,“绿码”人员经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入场就餐。同时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保持食品加工、就餐场所空气流通与环境干净卫生整洁,每餐餐前、餐后都应对就餐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就餐人数,大厅或包间就餐桌数不得超过标准接待量的50%,邻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每桌人数不得超过8人,并配备公筷公勺。

  对于近期关注较大的蘑菇中毒问题,昆明市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禁止加工野生菌、草乌、附片(子)等为原料的食品。同时餐饮服务单位还要落实食品及原材料、食品有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有完整的进货验收台账、供货方资质、检验(检疫)报告等。

  昆明市明确禁止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此类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将严惩。同时昆明市相关部门也对市民发出倡议,割除滥食任何野生动物的恶习,在看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要积极举报。同时昆明市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禁止餐饮单位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圈养和现场宰杀活禽,同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留样制度,聚餐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有完整的留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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