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卖家说不一,究竟谁有理?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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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付了首付
买家、卖家说法不一
法院调解
原告舒心,被告满意
卖家诉称
2021年11月,公司出售给买家装载机一台,双方当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分期付款。 2022年4月,买家又购买一台同款装载机,但并未签订《买卖合同》。 截止诉前,买家分别支付了两台装载机首付款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买家辩称 认可第一台装载机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第二台装载机并不是买卖关系。 因第一台装载机有质量问题,卖家把第二台装载机交给我公司替用。 关于第一台装载机买卖合同问题,双方已经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起诉处理中。本案中,我公司不认可买卖合同关系,不同意支付价款。 双方争议大,矛盾化解难度大,承办法官在三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拿出大胆的调解方案,两案合并调解,分别处理。 对一台装载机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重新约定付款时间及机器维修事项。对第二台装载机,退还给卖家,买家适当支付使用费。双方握手言和。 商事活动中, 商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同时, 应当重视书面合同的订立。 买卖合同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单价、数量、价款、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 最大程度的保护守约方利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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