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全国生态日典型案例
一、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张某仲等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张某节诉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林业局行政补偿案
三、胡某强非法采矿案
四、梁某栓、戚某淅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郭某安、郭某非法采矿案
六、王某胜等人非法采矿案
七、郭某森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八、张某红等人盗伐林木、李某广滥伐林木案
九、范某林、赵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十、褚某、张某灿污染环境案
一、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张某仲等五人
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仲、杨某国、黄某玉、王某廷、邵某祥经共同商议,在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台前县清水河乡原李清浮桥北岸西的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并运输至台前县清水河乡邵集村东堆放,部分砂土已被出售。经过对堆放砂土检测、测量,非法开采的砂土为砖瓦用砂,堆放现场砂土19319.7立方米,已经运走出售砂土5414.4立方米,即五名被告人合计开采砂土24734.1立方米。经价格认证,每立方米砂土18元,该批非法开采的砂土价值445214元。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五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并请求判令张某仲等五名被告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价值97459.2元及勘测鉴定费用2万元,并在河南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五被告人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黄河河道禁采区采砂,非法采砂价值445214元,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五名被告人犯罪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邵某祥系累犯;被告人张某仲、杨某国、王某廷、邵某祥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承担矿产资源损失赔偿责任等量刑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到三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000至2000元,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采砂活动。在审理过程中,经当庭组织调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与本案五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五名被告支付矿产资源损失97459.2元、勘测鉴定费用2万元及500元赔礼道歉报纸刊登费用。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安全保障,黄河河砂是保护黄河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也是国家所有的宝贵矿产资源,在黄河河道非法采砂不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还会使黄河湿地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本案五名被告人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法院依法对五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功能,将公益诉讼民事调解嵌入刑事审判程序,引导张某仲等五名被告人积极承担矿产资源损失赔偿责任,挽回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较好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审理对于准确贯彻黄河保护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二、张某节诉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林业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张某节承包位于荥阳市广武镇陈沟村黄河滩地330亩从事农林渔业生产。2017年,荥阳市开展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核查清理整治工作,经监测核查张某节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上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后,支付张某节相应黄河湿地治理项目补偿款。张某节认为补偿不够,以荥阳市政府为被告,荥阳市林业局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请求撤销荥阳市政府对其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并补偿其各项损失1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张某节要求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荥阳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判决驳回张某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湿地素有“地球之肾”“生命摇篮”等美誉,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水资源,保护物种资源,保护人类生存的命脉。郑州黄河湿地是我国河流湿地中最具代表性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中部地区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湿地之一,具有很大的生态价值。近年来,行政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黄河湿地内存在的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清理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违法行为的边界,为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推进湿地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胡某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淅川县大石桥乡柳家泉村河段的丹江湿地保护区内采砂、洗砂,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胡某强销售砂石获利7000余元。按照被告人胡某强指认,对采矿现场进行鉴定,被告人胡某强开采砂石量15678.8立方米。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125430.4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被告人胡某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淅川县人民法院向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胡某强非法采矿破坏了丹江湿地自然保护区面貌,建议其依法做出处理。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将被告人胡某强采挖并囤积的砂石推平,将被采挖的湿地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丹江湿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源头区,是南水北调源头的过滤器与净化器,上游的水质通过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净化和过滤,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源头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对于保证京津地区饮用水质量、水资源战略安全和华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胡某强未经湿地管理部门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采挖砂石,破坏湿地的生态功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安全造成威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突出生态优先,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的同时,能动司法,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敦促湿地主管机构修复受损的湿地生态,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丹江湿地生态环境的智慧和责任担当。
四、梁某栓、戚某淅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晚,梁某栓、戚某淅带着便携式电打渔机在淅川县滔河乡白亭村丹江河流域电鱼,他人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淅川县公安局滔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正在打鱼的梁某栓、戚某淅抓获。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梁某栓、戚某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数量90公斤,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栓、戚某淅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国水产品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品研究所对梁某栓、戚某淅非法捕捞水产品所致生态损失做出《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对梁某栓、戚某淅非法捕捞水产品所致生态损失的修复建议为,梁某栓、戚某淅应当在水域放流成鱼270公斤,幼鱼87703尾。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栓、戚某淅在丹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触犯刑法,还对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造成较大损害,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致使水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梁某栓、戚某淅承担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在案发流域增殖放流成鱼270公斤,幼鱼87703尾。
典型意义
法律法规设定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毒鱼、电鱼、小网目捕鱼等方式是法律严厉禁止的捕捞方式,不仅对水体中的大小鱼类产生灭绝性影响,还会影响其他水生动物、水生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对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区、我国重要的湿地保护区,加强丹江口水库生态保护非常重要。本案被告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取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对丹江口水库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不仅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修复责任,既达到了教育和警示的目的,也修复了受损的丹江口水库湿地水生态,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服务保障国之大者的生动实践。
五、郭某安、郭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河南省某公司辉县分公司中标新晋高速公路2标4工区建设项目。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郭某安对辉县分公司负责人赵某(另案处理)出资350万元,成为该建设项目投资人,负责该标段部分路基施工建设。郭某安安排其子即被告人郭某承担K32+467—K33+200标段路基施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安、郭某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人员对施工标段黄水乡清水庄桩号K32+610处和黄水乡清水庄香炉寺隧道顶处施工范围之外的山体进行非法开采。经鉴定,非法开采矿石12134立方米,矿产资源破坏价值757161.6元。2022年3月9日,被告人郭某安、郭某家属自愿代其二人退缴非法开采矿石价值757161.6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安、郭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范围非法开采矿石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退缴矿产资源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郭某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757161.6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关山国家地质公园被描述为,“岩重崖叠铭志海陆变迁太行史卷,山崩水蚀雕塑峰石奇观绘北国画廊”,风格秀丽、资源丰富,生态价值巨大,被世界自然基金组织确定为国家和全球重要意义的A级保护区。本案中被告人在关山国家地质公园范围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利用新晋高速施工的便利条件,为谋取非法利益,超范围非法开采矿石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受到严厉惩罚。该案的审理让非法采矿犯罪分子付出了应有代价,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于破坏国家地质公园违法犯罪的零容忍。
六、王某胜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5月,王某胜、王某平以废弃矿山修复治理名义,在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审批手续、采矿许可手续及林业主管部门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指使、雇佣龙某并由龙某在现场负责,在焦作市中站区龙洞村北火石岭区域进行非法采矿。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有私挖滥采违法行为后,要求整改,二人敷衍了事,继续实施非法破坏山体、采掘矿产资源活动。2022年5月份,王某胜和龙某二人合谋,将所采挖堆放的部分矿石偷运售卖,非法获利19090元。经鉴定,王某胜、王某平等人非法开采灰岩27281.79吨,非法开采泥岩24253.88吨,共计价值2883086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胜、王某平、龙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王某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王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违法所得19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挖机2台和铲车1辆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矿石约5万吨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焦作北山生态保护意义重大,当地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对北山矿石资源实行严格的限制和开发保护措施。人民法院积极服务大局,坚持用最严法治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但仍有部分犯罪分子为了追求利益,打着生态修复、治理的幌子,采取隐蔽手段实施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活动。本案三名被告人与村委会签订荒山承包协议,向当地政府申报、备案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假借废弃矿山治理和农业开发名义,实施私挖滥采活动,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应当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本案判决在当地引起极大的震慑效果,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和称赞,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郭某森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郭某森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在宜阳县锦屏镇大雨淋村的山坡上修建道路和平台,经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和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占用土地中19.43亩为林地,且该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后被告人郭某森于2021年春和2022年春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内补植补栽柏树苗1500棵左右,现被毁坏林地已全部复种修复。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郭某森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修复全部被占用林地,判决被告人郭某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林地具有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净化大气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本案案发地地处黄河流域,关乎黄河流域生态屏障保护。本案被告人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损坏,极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教育被告人自行购买1500棵柏树苗,在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内进行补种复绿,使被毁坏林地得到全部修复。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自首、修复生态等情节,最终对被告人单处罚金,既实现了林地资源的保护,也给了犯罪分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本案对惩治犯罪与修复环境如何实现协调统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八、张某红等人盗伐林木、李某广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红承租某光公司租赁的某水务集团的部分土地。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嵩联系到被告人李某广,经被告人赵某占、张某红同意后,被告人王某嵩和李某广2020年6月27日签订树木买卖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杨树卖给被告人李某广,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等人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树木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多次催促被告人张某龙加紧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没有某水务集团同意并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龙告知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赵某占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可以协调森林公安和林政等部门,确保采伐树木过程中不被上述部门查处。被告人李某广购买林木后,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征得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张某龙同意后,雇佣李某俊等8人于2020年8月18日实施砍伐,直至8月21日案发,期间共计砍伐杨树82棵,活立木蓄积量为26.7479立方米。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张某龙、赵某占明知涉案树木系某水务集团所有,在未取得该公司许可、委托的情况下,仍合谋盗卖涉案树木,致82棵林木被盗伐,活立木蓄积26.7479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广购买林木后,在明知涉案树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林木82棵,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张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嵩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某龙犯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赵某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红、王某嵩、张某龙、赵某占支向某水务集团支付四万元代为补栽林木款并由五被告在河南法制报刊登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盗伐、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犯罪。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我国生态安全的根基,对生态环境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生态安全。盗伐、滥伐林木不仅会降低土壤蓄水量,造成水土流失,还会降低森林的生态调解功能,降低空气净化能力,甚至会破坏生物多样性,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通过审理本案,对违法犯罪予以严厉惩戒,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被损坏的生态尽可能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九、范某林、赵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自2021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二人合伙制作3个“抬网”,每个长30米、宽30米,并将“抬网”放入白龟山水库水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活动。2022年5月18日,民警在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滍阳镇东羊石白龟山水库水域将正在非法捕捞的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现场抓获。二人使用禁渔工具“抬网”在白龟山水库水域内捕捞鱼类,并将捕获的鱼类贩卖,获利32000余元。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退缴违法所得320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认罪认罚。判决被告人范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已追缴的违法所得32000元予以没收,对扣押的渔船2艘、船用马达2台、气泵1台、抬网3个、158斤鱼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平顶山白龟湖国家湿地公园,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有湿地面积4.97平方千米,公园内动植物资源丰富,极大丰富了城市功能,提高了城市服务力,促进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展示了平顶山市“北国江南、水岸新城”的城市形象。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是恢复野生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环境的重要时期。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破坏性大,损害湿地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保护白龟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水产资源,有效维护了湿地生态环境和功能,为保护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十、褚某、张某灿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份,褚某任上海某化工公司环保部经理,该公司有一批危险废物需要处置,褚某违规让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人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第三人找到在上海跑运输回收废品的吕某,运输该批危险废物。2019年6月2日,吕某联系一辆半挂货车,在该公司老厂装载约30吨危险废物,于6月3日运输至夏邑县太平镇张庄。张某灿组织本村车辆、人员,将该批危险废物倾倒掩埋在张庄村张某灿家西侧坑内。褚某投案后,上海某化工公司联系处置公司对涉案危险废物全部处置完毕,支出费用1812377.92 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明知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故意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处置资质的人员处置,致使约30吨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掩埋,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灿帮助他人倾倒、掩埋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者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有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近年来,非法处理危险废物屡禁不止,生态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服务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通过本案的审理,斩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链条,铲除此类犯罪的滋生空间,有力打击了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极大的震慑,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实践。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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