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6岁小朋友的证言,咋认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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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的小张在村外玩耍时,不慎用打火机引燃一废品存放点。废品系村民赵某存放,事发地点偏僻无监控。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6岁的小红和其长辈在旁边,询问“谁点的火”“谁有打火机”,小红均答“小张”,后赵某与小张家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赵某将小张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本案中,指认某人是否玩打火机、是否点火,未超出年满六周岁,具备一定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认知范畴,通过眼睛观察,即可产生明晰的认知,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分析、辨别,且指认时其长辈在场,故对公安机关在事发后调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询问小红的证言视频资料,予以采信。结合公安机关询问小张是否点火,小张只是沉默并未反驳,且事发后小张家属主动多次找到赵某,协商赔偿事宜,故认定小张系侵权人。综合案情,依法判决小张及监护人,赔偿赵某2080元。
小朋友通常是结伴玩耍,不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教育、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孩子玩火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父母作为监护人,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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