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苗雨常务副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实名举报文峰区法院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已查封房产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拍卖,就多次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且拒不向申请人公开执行卷宗材料。
尊敬的苗雨常务副院长:
您好,我是王文隆,系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豫0522执32号执行裁定的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文峰区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房产拒不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并拒绝向我公开执行卷宗。多次申请执行、申请公开执行卷宗无果,无奈,今只能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您实名举报。
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8月28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安阳县法院)就我与安阳市银河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银河面业公司)、郑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豫052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银河面业公司、郑连枝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向安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豫0522执32号执行裁定并发布查封公告,查封郑连枝位于安阳市文峰区银杏北街5号院5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并刊登在《河南法制》报上向郑连枝进行了公告送达。
后因有关联案件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文峰区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安阳市中院)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由文峰区法院执行。
查封期间,安阳县法院和文峰区法院迟迟未依法定程序对已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我多次信访、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法院查封、拍卖银河面业公司、郑连枝名下财产,安阳县法院、文峰区法院仍执行无果且在2021年6月29日文峰区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020)豫0502执2662号执行裁定,却又于2022年12月11日重新作出并发布查封郑连枝位于安阳市文峰区银杏北街5号院5号房产的查封公告,查封期限为3年,从2022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0日(在原裁定查封期限未满且终本的情况下)。
在查封被申请人房产四年多的时间里,执行无任何进展,为了推动法院的执行程序,我多次向文峰区法院申请复印执行案件宗卷,但文峰区法院却以我申请的查封不是首封、执行宗卷是法院内部材料以及书记员请假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工作职能,既不推动执行程序,也不依法公开执行宗卷材料。
文峰区法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无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作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肆意剥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恳请相关监管、监督单位予以关注,督促依法纠正错误行为,依法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投诉人:王文隆
联系电话:13525808638
2024 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