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司法局,韩城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设置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省厅对《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13年9月13日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
2013年9月27日
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进和完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设置实施办法》、《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考核。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注重实际、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各方面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被考核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益秦集团公司)、省戒毒管理局、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各处(室)。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监狱系统、戒毒系统、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中由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厅管干部。
省监狱管理局(益秦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省戒毒管理局副厅级领导干部,由厅考核组进行测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
第五条 厅党组统一领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省厅成立考核委员会,党组书记、厅长担任主任。
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
(六)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事先向厅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九条 各单位考核指标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第十条 年度目标任务主要考核省委省政府及厅党组部署的重点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建设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行风政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建设主要考核基层党组织思想政治建设、依法办事、党务政务公开、服务群众、工作作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四条 干部队伍建设主要考核领导干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十五条 指标设置的工作流程:
(一)陕西省司法厅年度目标任务指标
1、根据省考核办下发的《申报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通知》要求,厅考核办下发《关于确定司法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
2、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按照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及年度司法行政工作会的安排和部署,结合自身职能,拟制本单位、本处(室)年度主要目标任务,报厅考核办。
3、厅考核办根据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上报的年度主要目标任务,汇总拟制陕西省司法厅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在征求厅领导及相关单位(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报厅考核委员会审定,上报省考核办。
(二)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指标
1、厅考核办下发《关于上报年度目标任务指标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年度司法行政工作会的安排部署和陕西省司法厅工作要点及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上报年度任务及其分解指标,上报的指标必须包含省上下达给司法厅且与本单位、本部门相关的年度目标任务。
2、各市(区)司法局年度目标任务,由各相关处(室)提出总体目标任务及其分解指标,上报厅考核办。厅考核办根据上报的目标任务,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各市(区)司法局年度目标任务指标。
(三)各单位、各部门党的建设指标
组织干部处、法制处、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四)厅考核办对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年度考核指标进行审核,拟制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厅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考核对象的意见后,形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送审稿,报厅考核委员会审定,在年度目标责任书签订大会上由厅领导与被考核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后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指标每年下达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厅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目标责任考核方法包括:平时考核、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和厅领导评价。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内容:
(一)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平时考核
1、围绕省委省政府下达司法厅的总体任务,结合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作,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对全年工作按季度进行分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20日上报下季度分解任务或工作计划,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上报上季度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及相关旁证材料的情况。
2、厅机关要求各单位按规定时限上报各类信息、总结、材料等方面的情况。
3、对各单位进行督办事项的情况。
4、对各单位进行警务督察的情况。
5、对目标任务进行半年考核的情况。
(二)厅机关各处(室)平时考核
1、各处(室)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司法厅的总体任务,结合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审定,各处(室)根据月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所属公务员,所属公务员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的情况。
2、每名公务员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记载工作任务完成和进展情况,处(室)分管厅领导每个月对领导职务公务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纪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写出评价意见,处(室)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要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目标任务完成和工作纪实进行审核并写出评价意见的情况。
3、围绕省委省政府下达司法厅的总体任务和目标责任书中的任务,对全年工作按季度进行分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20日上报下季度分解任务或工作计划,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上报上季度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及相关旁证材料的情况。
4、各处(室)开展政治理论学习、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
5、各处(室)办文质量和督办事项的情况。
6、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每季度对厅机关各处(室)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评价的情况。
7、对目标任务进行半年考核的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年度工作任务、班子和队伍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共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群众评价内容: 各单位、各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
民意调查内容:各单位、各部门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工作作风;帮助基层解决难题;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厅领导评价内容: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整体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廉政准则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目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厅领导评价和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采取月检查、季上报、半年考核等方式进行。
(一)月检查
1、对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的检查。
厅考核办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每月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厅机关各处(室)每月填写《平时考核登记表》,详细记录各单位是否按时上报各类信息、总结、材料等内容。
厅办公室对各单位有关事项进行督办,并进行详细记录。
警务督察处对各单位进行警务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
2、对厅机关各处(室)的检查。
厅考核办负责每月检查各处(室)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司法厅的总体任务,结合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和完成的情况。每季度征求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对各处(室)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厅机关党委负责每月对各处(室)考勤、政治理论学习及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
厅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办文质量、督办事项的检查。
厅机关各处(室)负责所属公务员按照工作计划完成目标任务的评价意见。
(二)季上报
各单位、各部门除按规定时限将每季度分解的任务和完成情况上报厅考核办外,厅机关各处(室)还要将《平时考核登记表》、本处(室)每月工作计划及所属公务员每月完成目标任务的评价意见报厅考核办。同时,厅办公室、警务督察处、机关党委对每月检查的情况一并上报。上报的各类检查情况每季度打一次分,以百分制表示。年终考核时,厅考核办根据上报的各类记录进行汇总,作为平时考核得分的依据。
厅考核办建立平时考核工作台账,对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监控预警,形成考核对象每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台账,对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单位、部门发出预警通报。
(三)半年考核
年中,厅考核办组成考核组,按照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方式对各单位半年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厅机关各处(室)的半年考核,由厅考核办召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会,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半年目标任务进行汇报,并对各处(室)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互评。
第二十四条 自查总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目标任务考核。每年最后一个季度,由厅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考核:
(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参会人员:
1、各市(区)司法局:市(区)司法局全体公务员;各县(区)司法局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2、厅直属单位:
省监狱局(益秦集团公司):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下属单位党委书记、监狱长、政委、企业主要负责人。
省戒毒管理局: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党委书记、所长、政委。
省律师协会和汉唐公证处:机关全体人员。
3、厅机关:全体公务员。
(二)考察核实。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通过个别谈话和实地查看等方法核实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可采取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
(三)综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写出考核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民主测评。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测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印发参会人员。
厅机关为全体公务员对处级以下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七条 群众评价。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对本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价。
厅机关各处(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在厅机关全体公务员大会上,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述职述效述廉,然后对各处(室)完成目标情况分两个层次进行评价:首先由各处(室)选出4名代表投票,再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投票。各按50%计入测评结果。
第二十八条 民意调查。厅考核办负责建立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30—50人的民意调查数据库,考核期间,由厅监察室和考核办共同随机抽取10—20人进行电话调查。
厅机关各处(室)民意调查由厅考核办发放民意调查表,征求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领导评价。考核期间,向厅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发放被考核单位评价表,对各单位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十条 综合评定。由厅考核办汇总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提出各单位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经厅考核委员会审核,报厅党组审定。
第五章 分值与等次评定
第三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70分,平时考核12分、群众评价5分(厅机关为全体公务员大会评价)、民意调查5分、厅领导评价8分。
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单位平时考核12分分值结构为:
半年考核6分,按规定上报各类材料情况4分,督办情况1分,警务督察1分(省律师协会和汉唐公证处半年考核6分,按规定上报各类材料情况4分,督办情况2分)。
厅机关各处(室)平时考核12分分值结构为:
半年考核6分,按规定上报各类材料情况4分,政治理论学习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1分,办文和督办情况1分。
第三十二条 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的结构分值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任务8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15分。
第三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予以加分:
(一)表彰加分内容及标准:
1、综合工作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分;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8分。
2、综合工作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6分;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4分。
3、某方面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被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以正式文件转发或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4分。
标准:加分以相应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表彰的主体必须是被考核单位),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多个项目受到表彰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
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各单位、各部门向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由各考核组汇总并提出加分意见,报厅考核办审定。
(二)典型发言加分内容及标准
某项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国性会议上做典型发言,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3分,在全省(市)会议上做典型发言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2分。
标准:加分以相应部门的正式文件(会议通知)和发言材料为依据。
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各单位、各部门向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由各考核组汇总并提出加分意见,报厅考核办审定。
(三)亮点工作加分内容及标准
在司法厅开展的亮点工作评选中,获得优秀奖的,每项在综合分中加0.2分,获得提名奖的,每项在综合分中加0.1分。
标准:加分以厅党组会审定的结果为依据。
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厅考核办汇总并提出加分意见。
(四)各单位、各部门在配合省厅中心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工作成效显著,经厅考核办研究,报厅考核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加分。
第三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在当年某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被有关单位以正式文件点名通报批评或在网上予以曝光的,在综合分中减1—3分;因罪犯、劳教(戒毒)人员脱逃被司法部通报的,按责任范围扣分;应由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思想工作和维稳工作不力,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每次在综合分中扣0.5分。
按照平时考核内容,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类材料的,少报一次扣0.5分,迟报一天扣0.1分。厅办公室、机关党委、警务督察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扣分标准。
第三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某项工作成绩显著,为省厅赢得加分的,要按照省上考核省厅时的加分额度双倍加分;被考核单位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导致省厅考核扣分的,除正常减分外,要按照省上考核省厅时的减分额度双倍减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同时设立单项工作优秀等次。
优秀等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规范、风正气顺。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规范、风正气顺。
一般等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成员民意评价较差;单位管理混乱、内部风气不正。
较差等次:考核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信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根据综合得分,按照3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各市(区)司法局前4名,直属单位前2名,厅机关各处(室)前6名为优秀等次(若最后一名并列可同时晋升);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为较差等次;其余为良好或一般等次。
厅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优秀等次比例。
根据考核工作实际,某单位、部门考核虽没有进入优秀等次,但因某方面工作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经厅考核办研究,报厅考核委员会审批,可评为单项工作优秀等次。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9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足30%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
(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
(六)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党政正职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其他领导干部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可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三)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领导干部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五)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
(六)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七)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十条 对益秦集团公司、省戒毒管理局班子成员中由厅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根据测评结果,由厅党组确定考核等次。对厅直各单位机关中其他厅管领导干部只进行民主测评,具体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厅考核办将测评结果进行反馈。
各监狱、戒毒管理局基层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省厅委托监狱局、戒毒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厅考核委员会派工作组进行督导。
第四十一条 对显失公正的民主测评票,经厅考核办认定,报厅考核委员会核准,按废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厅机关公务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各处(室)主要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所在处(室)必须是优秀等次;优秀公务员由各处(室)进行评选,办公室、法制宣传处、组织干部处、律师公证管理处各2人,其他处(室)各1人。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总分为95分(含95分)以上且民主测评的优良率必须达到9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考核总分为80分以下的,或民主测评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30%(含30%)的,经核查认定后,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厅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占50%,民主测评占30%,分管领导每月评价占20%。
非领导职务干部考核,各处(室)目标责任考核占40%,民主测评占40%,处(室)主要领导每月评价占20%。
厅机关正式在编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办公室自行组织,推荐优秀人员比例不超过15%。
第四十三条 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考核,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应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可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所在处(室)亦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因本人过失,对公共财物、人员造成损失的。
(二)因本人过错被新闻媒体冠以“司法厅”名义曝光及在省级部门有关会议上被通报批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厅考核办建立考核工作数据库,并将年度考核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厅政治(警务)部,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年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干部考核结果报厅考核办备案登记,厅考核办将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报省考核办备案登记。
第四十五条 省厅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及优秀公务员通报表彰。被评为优秀、良好和一般等次的单位,可参照省上奖励办法,发放考核奖金。
各单位应根据内部考核结果,按优秀、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对没有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要按照考核得分及工作表现,对排名末位的适当扣发考核奖金。
第四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向厅党组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应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应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免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五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十一条 公务员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给予一次性奖金,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
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
第五十二条 对新录用、调任或者转任、挂职锻炼、涉嫌违法违纪、受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章要求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末位警示制度,对没有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在称职等次中排名末位的,要按照省上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十四条 年度考核情况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加强综合运用。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考核结果。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立预警分析制度。厅考核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宏观监控指导作用,定期研判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向厅党组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第五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客观公正的反映考核情况。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八条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制度。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厅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厅监察室要全程参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五十九条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厅考核办申请复核,厅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可按照各市(区)考核办法执行;厅直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考核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30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gk/zcfg/zcfg/299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