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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双方当事人都送来锦旗,咋回事?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98年到现在26年过去了,官司打了一轮又一轮,今天我们之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非常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这两面锦旗分别代表着我们双方的一片心意,我们给检察工作点赞!”这是运城市检察院成功引导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检察机关送上锦旗表达感谢的画面。

  

  

  

  事情还要从1998年说起。当事人谢某某曾任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同年7月,其代表该公司与某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垫资形式承建该中学学生宿舍楼。1999年4月工程完工后双方经决算确认工程造价为834163.2元。此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多次协商,2007年,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某中学签订《工程拖欠款计算办法》,并向该县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共同确认拖欠工程款利息计至2007年底,此后不再计息,审核后拖欠宿舍楼工程款本息共计1509431元,某中学首期支付20万元,剩余拖欠款在两年之内付清给工程队。但某中学未按约定向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2022年7月4日,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谢某某,谢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中学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1509431元及利息。某中学则提出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谢某某多年来一直向有关机关反映工程欠款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最终改判某中学支付谢某某工程款1509431元及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利息。某中学不服生效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申请人某中学不服生效判决,坚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且原审判决在利息计算、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等方面适用法律不当。而已是73岁高龄的被申请人谢某某,因案涉工程款问题长年奔波,其认为某中学历经多次诉讼之后仍申请检察监督是为了拖延时间,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某中学应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290余万元。

  

  经调阅审判卷宗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部分工程款存在利息重复计算问题,如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某中学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应为240余万元。检察机关还了解到,某中学因学校改扩建工程拨付资金存在困难,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中学银行账户被冻结,正常的教学活动受到了很大影响,涉及千余名师生的切身利益;而已逾古稀的谢某某多年来因本案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且案涉工程垫付资金多为对外举债,为偿还债务其面临巨大经济压力,并对某中学失去信任,对立情绪较大。

  

  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不论是否支持监督申请,均不利于消弭对立情绪,解决实质争议,而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一次性履行,不仅能高效解决问题,还能够有效缓和紧张关系,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按照这一思路,检察官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向某中学的相关领导进行释法说理,争取校方一次性解决遗留问题;另一方面耐心做好谢某某的情绪疏导工作,建议其通过适当让步的方式尽快拿到工程欠款。经过一次次耐心地沟通引导,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某中学一次性支付谢某某工程款199万元,款项付清当日谢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双方之间再无纠纷。2024年4月16日,某中学一次性将199万元打入谢某某银行账户,谢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了执行终结手续,某中学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了监督申请。

  

  案件办结了,心结解没解?

  

  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后,检察人员专程上门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当来到谢某某家时,老人激动地说:“我真是没想到,为了这个案子你们检察院来回奔波,今天又上门回访,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压在心头26年石头我完全放下了!”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39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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