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帮信犯罪又盗窃 因小失大陷囹圄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乐都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案件


  “我这有赚钱的路子,收入高,一起干?”这样的工作,你心动了吗?因听信“朋友”诱惑三名男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幻想着不劳而获“赚大钱”最终获刑!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蒲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一案,三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三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将名下7张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共计流入资金540676.37元,其中1653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并以可以获利为由引诱被告人李某某将名下5张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共计流入资金1803900.35元,其中786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提供银行卡参与跑分,合计取现86900元并交给其上游人员。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蒲某某的邀约下合作收购他人电话卡29张邮寄给“上家”,从中获利3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2023年5月,被告人蒲某某与朋友相约,前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长水街道菜鸟物流园某公司实施盗窃,所盗物品被蒲某某以快递邮寄方式卖给抖音平台网友,获利全部用于日常消费。2023年8月17日,三名被告人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取现交付对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三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处上述判决。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关联衍生犯罪高发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乐都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犯罪,有力遏制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等帮助。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账户等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出售,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莫因为“与人方便”或贪图小利,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的帮凶,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8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