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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如我在诉|“法官帅 调解快!”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乌兰察布市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化解了现有纠纷,还将后续即将启动的工伤赔偿纠纷一并化解,发挥了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亦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哈某是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村民,经人介绍于2022年9月2日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鑫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数控岗位。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鑫某公司也未给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2月8日,哈某因公受伤。为依法获得赔偿,哈某就其与鑫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告哈某与原告鑫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鑫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诉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集宁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鑫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乌兰察布市中院。

  乌兰察布市中院承办法官孙维钦在收到案件后,经过翻阅一审卷宗及证据详细了解案情细节,判断哈某的本起诉讼是其后续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的基础,且还需经过工伤鉴定及可能涉及的复议等程序才能启动工伤赔偿诉讼。考虑到后续程序的启动对哈某而言是个沉重的经济负担,且耗时较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难以及时得到维护,同时也会大大增加用工单位应诉成本。

  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尽早化解纠纷,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孙维钦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细致耐心释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及后续工伤赔偿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赔偿款鑫某公司亦于当日给付完毕。

  

  该案调解结案后,鑫某公司及哈某对承办法官孙维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责任心及扎实的业务素养给与了高度肯定,纷纷表示本案的调解处理不仅及时化解了纠纷,更为双方节约了后续诉讼的时间成本和大量花费。结案后,哈某委托律师送来一封感谢信,鑫某公司送来一面锦旗。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06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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