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效双优 | 发出首份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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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执源治理工作,提升自动履行增量,做实执行案件减量,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循化法院执行局发出首份《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为执行工作提速增效。
原告循化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总标的194083元,沈某某为借款人,韩某某为担保人。在判决生效后,二人均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支行于2023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支行与沈某某、韩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和解当日偿还17000元,剩余案款分期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即将到期,被执行人沈某某、韩某某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后,得知申请人拟重新对案件申请执行,为了防止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及时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遂决定对被执行人沈某某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务必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及时履行义务,并进一步告知如逾期不履行义务,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收到《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后,认识到自己若不及时履行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最终被执行人于6月26日主动向本院履行案款58000元,剩余部分案款承诺继续按和解协议履行。
今后,循化法院将继续强化执源治理工作,不断创新和发挥督促履行工作机制优势,促使当事人自觉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从抓末端、治已病向抓前端、治未病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执源治理工作增添新动力。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70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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