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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绿水青山】61万尾鱼苗放流!让“捕鱼人”变“补鱼人”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锡林郭勒盟乌拉盖法院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增殖放流活动,在乌拉盖管理区哈拉盖图农牧场水库、贺斯格乌拉牧场天鹅湖投放草鱼苗、鲫鱼苗、鲤鱼苗约7吨、61万尾。

  2022年7月,程某等人在禁渔期期间使用禁用工具多次在禁捕水域范围内捕捞野生泥鳅,王某某等人以7元/斤的价格收购程某等人非法捕捞的野生泥鳅。7月20日,在程某等人出售非法捕捞的野生泥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乌拉盖检察院依法向乌拉盖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要求捕捞者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要求其承担公益赔偿责任,收购者王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乌拉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法捕捞行为不但破坏生态渔业资源环境,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捕捞者应当承担公益赔偿责任。收购者虽然未参与非法捕捞,但当买卖成为非法捕捞的主要目的,与捕捞者形成固定的买卖关系与完整的利益链条,收购行为诱发了捕捞行为。乌拉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等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公益赔偿责任,王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保证增殖放流鱼苗的存活率,同时考虑到水质情况,此次放流鱼苗品种选定、重量核定等关键环节,由乌拉盖检察院、贺斯格乌拉牧场、哈拉盖图农牧场、东乌珠穆沁旗司法局公证处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现场核验。

  

  

  程某等8人在哈拉盖图农牧场水库、贺斯格乌拉牧场天鹅湖投放草鱼苗、鲫鱼苗、鲤鱼苗约7吨、61万尾。随着运输车将鱼苗投放到碧波中,自然精灵们在乌拉盖水域中“安家落户”。

  乌拉盖法院本着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审判思路,依法判令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适用由涉刑人员购买相应价值鱼苗增殖放流的承担方式,让“捕鱼人”变“补鱼人”,进一步护航乌拉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发展,切实保护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52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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