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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女婿遇“离婚”情法并用解心结 ​——互助县法院妥善调处一起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入赘即通常说的“倒插门”,入赘的男子则被称为“上门女婿”,其融入到女方家庭中,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入赘婚姻不同于传统婚姻模式的男婚女嫁,现实中在离婚时,入赘女婿常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未处理好子女抚养和入赘女婿后续的生活安置问题,极易引发次生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台子法庭就审理了一件女方韩某某诉入赘女婿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韩某某家因没有儿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2月5日登记结婚,被告吕某某入赘原告家,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15年4月28日生育儿子小智,婚后共同修建了盖板房屋9间,被告吕某某外出打工维持一家人生计,每月需向原告上交工资。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感情破裂,但被告吕某某苦于无处居住,一直在原告家生活。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家庭共同财产9间房屋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争议较大。考虑到被告吕某某为家庭付出较多,在父母家也没有宅基地,而儿子小智一直由女方家人照顾,与原告感情较深不愿意同父亲共同生活。对此,被告情绪激动,与女方产生激烈争吵。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对被告情绪进行安抚,并对离婚不分家的危害进行分析,在听取了被告的合理意见后,提出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并将子女抚养费折抵一部分的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并由原告向被告当庭支付经济补偿款10000元。

  家事纠纷宜解不宜结。家事案件看似简单,却往往隐藏着诸多的深层矛盾,如若机械生搬硬套法律,案结却不能事了,可能会引起家庭悲剧,影响社会稳定。下一步,互助县法院将继续秉持"柔性司法"的理念,不断完善家事审判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让法律不仅仅是书本上一条条冰冷的法条,更是保护自己权利的利器,是人们心目中美好的信仰,以司法之力守护万家灯火。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86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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