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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布尔津县 | 出借银行卡就犯罪了?带你认清“帮信罪”真面目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因贪图金钱利益、缺少防范心理,出租、出售闲置银行卡等轻松赚“快钱”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近日,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01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柯某某商议,由柯某某出借银行卡、陈某电话联系上线。后陈某、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柯某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为他人非法转账提供“刷脸”认证操作。

02法院审理

  此案被告人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柯某某、陈某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03法官提醒

  “帮信”行为危害极大,多数涉“帮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意识不到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尽管从表面上看“帮信”人员只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甚至对其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内容、方式等都不清楚,但是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和促进作用,致使在案件侦办中难以冻结和追回涉案资金,间接危害极大。请谨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谨慎管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出借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不向他人透漏账户密码等),不贪便宜,抵制诱惑,防患于未然。

0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73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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