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组织旁听一起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案
7月16日,津南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刘某某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案。邀请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和中铁六院共计50名教职员工和机关代表旁听庭审,共上一堂“廉洁守纪”警示教育课。
据悉,2008年至2015年,在开展粮食购销活动中,时任某粮购公司(该单位已注销)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公司员工使用本单位资金向上级粮购公司设立的账外“小金库”给付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22万余元。2018年6月,在开展粮储轮换业务过程中,刘某某指使公司员工使用本单位资金以现金方式分两次给付上级粮购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回扣款人民币60万元。上级粮购公司将上述回扣款用于日常支出、奖金发放等事项。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为某粮购公司能在粮食购销业务及企业资金周转等方面获得上级粮购公司经理曹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由刘某某使用单位资金以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曹某某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64万元,曹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房屋及个人花销使用。后曹某某在上级粮购公司经营中,多次违规向某粮购公司提供借款。
2024年6月,津南区检察院以触犯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罪名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合议庭就刘某某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案依法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某粮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公司回扣;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合议后择期宣判。
通过此次活动,旁听人员切身感受到法庭的庄严、庭审的秩序、审判的公开透明、司法的公平正义,深刻体会到违纪违法的严重后果,更加明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筑牢反腐倡廉防线。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14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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