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打好反诈“组合拳”,守好群众“钱袋子”
湖南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织密反诈宣传防护网,持续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石峰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将反诈知识带给群众,打好反诈“组合拳”,切实保护群众财产安全。
参与集中宣判|剑指电信诈骗
为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石峰区法院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宣判2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所得的资金,仍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犯罪。集中宣判后,法官向2名被告人进行了释法教育,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2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此次集中宣判,系石峰区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活动之一,彰显了石峰区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守护群众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度关注,对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守护社区安全|共筑反诈防线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防诈意识,石峰区法院的干警们走进社区,开展“不听、不信、不上当,谨防电信诈骗”“电信网络一涉钱,十条信息九条骗”等反诈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通过悬挂横幅、分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反诈相关知识。干警们结合审理过的典型案例,详细解析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法、特点和危害,并给出实用的防范建议,呼吁大家提高警惕,时刻防范,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此次宣传活动得到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纷纷表示将以学致用,不轻信、不上当,不断提高反诈意识,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发布典型案例|谨防各类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使用对公账户实施犯罪,仍接受上线的安排,找人或收购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u盾等,并将办理或收购的公司公账卖给上线,帮助上线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收购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仍注册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谋利。经查,涉案3套对公账户被上线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接收电信诈骗受害人资金350.5万元。罗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非法获利3.3万元。
【裁判结果】
石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相比较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更加新颖。本案被告人通过收购或自己注册公司、开设公司公账并出售的方式,帮助上线转移犯罪资金,这种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由于公司公账的特殊性,有大额资金流水时相比较个人银行卡账户更不容易被监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诈骗方式手段层出不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提高防范意识和警惕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不轻易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受犯罪分子“高价收卡”“提供转账提现领提成”的诱惑,谨防上当受骗。同时,也要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追悔莫及。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581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