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天山区 | 网购商家不守约,咋办?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平台浏览到某有限公司推出的“连续300天运动健身返全款”活动。活动称购买者每天使用活动商品运动30分钟以上,连续成功打卡300天,将返还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同等面值的电子购物卡。随后张某便在该平台店铺付款3000元购买了活动商品一台,并在收到货后开始按照活动规则打卡。2023年4月,张某完成了连续300天的打卡活动,按照客服要求提交了打卡信息并经审核通过,客服人员告知张某返款将在审核通过后的30日内尽快发放。直至6月底,张某未见任何返款便向客服询问,对方则以各种理由拖延返款。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某有限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进行诉前调解。法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5月在该网店购买了案涉活动商品一台,并向被告公司实际付款3000元,被告为原告开具了货款金额为3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案涉商品的活动概述中明确载明“自激活起通过体验机器内容运动,有效运动时长最低达到30分钟即可达到打卡标准,连续成功打卡300天,将返还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同等面值的电子购物卡”,原告收到案涉商品后按照活动规则完成了连续300天的打卡活动,经被告确认并审核通过,被告客服人员亦告知原告符合打卡返款规则,返款将在审核通过后的30个自然日内尽快发放。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某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张某返还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面值3000元的电子购物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具体到本案,被告某有限公司在商品销售活动中明确承诺了“连续300天运动健身返全款”的优惠条件,这一承诺构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原告张某按照活动规则完成了连续300天的打卡活动,并经过被告的审核确认,符合返款条件。然而,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返款义务,这构成了违约行为。 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活动时,应提高警惕,仔细阅读活动规则,了解商家的信誉情况,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权。同时,商家也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院调解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53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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