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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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指导意见中“不重复上位法和同位法”是指什么?
答:起草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对法规的方针、原则、工作机制等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抄为宜;对用语定义,原则上不重复;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可以细化,不简单照抄。起草新的地方性法规,不重复同位阶地方性法规已有的规定。
问:指导意见中在立法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起草地方性法规的文本结构、条文表述、常用词语,应当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内容应当遵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处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指导意见》,重点对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严格把关。
问:指导意见中在立法项目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完善立法协同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科学安排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按照“完成一批、审议一批、前期论证一批”的模式滚动推进。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zfwj/zcjd1/t18798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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