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政法机关是制定法律的重要力量和实施法律的职能部门,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推动各级各部门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加强法治建设,切实把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全过程。
充分认识公平正义的时代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加,强调公平正义具有深刻的时代价值。
公平正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一人类历史上最为独特、超大规模国家现代化,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内在要求、以彰显生态正义为重要特征、以坚持国际交往正义为原则遵循。公平正义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价值力量,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外在重要标志。
公平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公平正义观着眼于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突出强调以人民为评判主体,以人民自身从社会发展进步中所获得的成果、回报和感受作为评价社会公平程度的根本标准。
公平正义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公平正义为共同富裕建设提供了可行路径,共同富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尤其是分配公平的必然结果。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所有人共建共享发展成果,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理念。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制度实践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话语体系的现实基础。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优越性的显著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公平正义内化于法治思维,又以法治方式外化于行。中国式现代化的公平正义价值,最终落脚于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以法治现代化作为重要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始终体现着、维护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不仅是形式上的,更是保障所有人利益的公平正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优越性的显著标志。
深刻把握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一重大论述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共享正义,是内嵌于法律制度实践的终极价值追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必须深刻把握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
权利公平是公平正义引领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权利公平要求每一个公民在行使或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上是完全平等的。全面加强法治建设,要求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得以实现。
机会公平是公平正义引领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着力保障基本民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全面加强法治建设,要求完善落实保证“起点公平”所必需的制度安排,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获取各类资源提供同等机会,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自由选择、平等参与竞争。
规则公平是公平正义引领法治建设的程序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全面加强法治建设,要求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所有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执法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与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分配公平是公平正义引领法治建设的更高指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分配公平不是分配结果的均等化,而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基础上的结果公平,是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的有机统一。只有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尤其是分配公平,才能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把公平正义贯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述深刻表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神圣使命和价值统领;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是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实现路径。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切实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贯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过程。
以法治国家建设为目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建设的全方位法治化。只有将法治国家建设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全方位期待。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以法治政府建设为重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充分彰显了公平正义原则,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支撑,在“一体建设”中处于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坚持职权法定,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权责,划定权力运行边界,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权依法使,通过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深化加强政府立法审查、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等,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不乱为。坚持执法为民,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深化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以法治社会建设为基础,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治社会建设的任务,不仅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治理效能、安全环境中共享公平正义成果,也在于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环境,真正厚植公平正义价值的法治土壤。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要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拓展普法内容,创新普法形式,扩大普法范围,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树立全民法治信仰。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群众权益、增强社会韧性,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把公平正义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会《决定》作出的一系列法治领域改革部署,直指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层次问题,彰显鲜明的改革价值导向。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紧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大任务,坚定不移深化法治领域各项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以科学立法彰显公平正义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始终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综合考虑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发展水平差异明显等各类因素,兼顾形式平等下可能存在的先天性实质不平等,消除影响平等行使权利的不利境遇,确保每一个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平等。以消除排斥和歧视为重点,确保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无障碍实施,特别要持续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确保微罪犯罪人及其亲属在工作、生活中不受任何限制和歧视。以防范新兴技术伦理风险为方向,对利用占有他人的数据牟利、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进行立法规制,推动公平正义理念在新技术新业态领域得到全面贯彻。以体现补偿正义为价值理念,建立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对特殊群体加大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立法力度,使其拥有和其他人一样的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和条件。
以严格执法推进公平正义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如果做不到严格执法,公平正义将是一纸空谈。以严格执法推进公平正义,要求执法机关着力破解执法中的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等问题。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法定职责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着力破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等形式,明责明权明法,为权力划定边界,着力破解超越职权执法、公权力的无限度扩张等问题。坚持法有规定不乱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着力破解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问题,杜绝各种乱执法、野蛮执法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公正司法捍卫公平正义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以公正司法捍卫公平正义底线,就要通过保障基本诉权、同案同判、释法说理、强化对执行活动监督等载体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期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于追求更可接近、更加透明、更能感知、更有温度司法公正的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强化执法司法的实质贵在修复社会关系的理念,做到情理法相融合、“三个效果”相统一,真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强化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着力破解由于司法腐败、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等带来的司法不公问题,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以全民守法营造公平正义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法律要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遵纪守法的表率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都应该成为复合型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工作都要具备基本的知识体系,法律就是其中基本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只有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做到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原文链接:https://sft.ln.gov.cn/sft/qmyfzs/zyyl/202409111611108064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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