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
据了解,截至2023年末,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22.23%,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在老年人口中,90%左右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支持养老,仅3%左右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依托社区支持养老都需要大量的社区养老服务,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又是制约社区养老服务的瓶颈。因此,从法律层面促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尤为必要。
规定草案明确了分区分级规划设计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原则,对新建居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对于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设施不足的问题,规定草案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闲置资源优先调剂或者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鼓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的小区物业用房、小区内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规定草案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完善新建居住区配建要求,对标对表老年人设施建设国家标准,细化配建养老设施面积规定。明晰新建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接收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接收新建居住区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细化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配建要求,盘活闲置中小学幼儿园、房产等,调整或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并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集中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审验等问题。
(来源:湖南日报)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gzdt/qmyfzs/202409/t20240912_33454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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