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弘一(湘西)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 [2021] 10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
湖南弘一(湘西)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湖南弘一(湘西)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为戴源、桂英、彭东海,负责人为戴源,设立资产30万元,住所为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中路387号(湘泉广场)10楼,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吉首市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7日
抄送:厅律师工作处、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吉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律师协会。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7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09_16463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