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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拆迁安置房相较于普通商品房,凭借其价格优势吸引了众多购买者。但购买拆迁安置房可能会面临产权、政策、办证等方面的问题。那么,这些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买卖?在买卖过程中倘若产生纠纷又当如何处置?

  近日,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涉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9日,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自愿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约定龚某将其位于宾阳县城某农贸市场属于拆迁安置房的房屋出售给韦某,韦某当天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给龚某。

  2021年9月12日,应被告龚某的要求,原告韦某又支付了10000元购房定金给龚某,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

  上述两份《双方协议》都明确约定被告龚某在收取原告韦某的购房定金后要积极处理案涉房屋的办证事宜,被告龚某取得案涉房屋房产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8月29日。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还约定了如被告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龚某应退还定金40000元给原告韦某,并支付违约金80000元给韦某。

  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件的时间届满后,该房屋至起诉时尚未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原告韦某向被告龚某主张其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就拆迁安置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现因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未办理好,原告韦某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被告龚某返还收取的40000元购房定金,符合双方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韦某诉称被告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要求龚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0元,但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的政策要求来进行,能否在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确定,非当事人可左右。原告韦某在签订案涉协议时对该房屋的产权性质是明知的,对购买该类型房屋的风险应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

  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在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证件取得的时间并约定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属于事实上可能存在的“不能”,韦某现根据已事实上不能的事由,主张龚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龚某已依据《双方协议》收取了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解除后依法应向原告韦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8月29日签订的《双方协议》及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被告龚某返还定金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韦某。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房地产征迁而给予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是被拆迁人因财产被征收而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属于被拆迁人的一项财产权利,被拆迁人将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让。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此类安置房买卖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政府部门相关的管理性规定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39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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