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国家政讯 >正文

以案释法丨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19-11-13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李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需支付李某补助金9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暂未发现某物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申请追加某物业公司股东赵某为被执行人,请求赵某对某物业公司在法院判决书确定给付李某的补助金及诉讼、执行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某物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某物业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申请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查期间,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于出资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财产混同情形的证明责任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股东可以通过提交近几年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方式加以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456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