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在线 >正文

漯河市建立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协调机制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近日,中共漯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协调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协调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以及统筹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推动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协调、有机贯通,促进依法行政和法律监督工作“双提升”。

  一、健全工作机制,突出衔接重点。《实施办法》聚焦解决依法行政工作领域突出问题,强化执法司法资源整合、力量融合,综合运用法治督察、法律监督手段,推动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实施办法》明确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互相商请开展法治督察、法律监督,在信息共享、标准制定、工作联动、结果运用等方面双方应予以支持配合,合力提升监督效能。《实施办法》明确在法治督察活动中可商请同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4种情形,以及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可商请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开展法治督察的6种情形。另外,《实施办法》对重大法治事件督察、重点领域法律监督、行刑衔接工作落实等方面的衔接协调作出具体规定。

  二、创新工作方式,增强衔接效果。《实施办法》明确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工作协同,强化业务支持,努力形成积极运作、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法治督察和法律监督工作中共同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以及制度机制性问题,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予以推动解决。《实施办法》明确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可视情互通法治督察、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推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办法》明确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畅通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渠道,实现执法司法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同时,强化对行政、司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综合运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法治督察、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三、加强统筹保障,确保衔接顺畅。《实施办法》明确加强工作统筹,适时启用衔接协调机制,推动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办法》明确加强人员统筹,聚合人员力量,共同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法律监督活动。《实施办法》明确加强会商研判,建立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推进法治领域的重要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加强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同堂培训、工作交流、岗位练兵,提升法治督察、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实施办法》明确加强成果运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检察机关共同评判问题解决成效,加强成果运用。另外,《实施办法》明确了加强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原文链接:http://sft.henan.gov.cn/2024/10-21/307589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