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国家政讯 >正文

因案施策巧执行 以物抵债促案结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以物抵债”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能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同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办理了两起合同纠纷案件,以灵活的“以物抵债”执行方式,最大化为申请人高效率低成本解决纠纷,使得案件得以圆满执结,执行标的额为10953751元。

  

  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与被执行人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同仁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共同向同仁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不动产查询等措施,得知被执行人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某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虽为两个公司名称,但实际控股为同一人,所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两起案件合并处理。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一商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通过网络依法公开拍卖此处商铺,两次公开拍卖程序均已流拍。现根据法律规定,经申请人同意将该不动产以以物抵债的形式交付于申请执行人,为保证执行工作公开透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一行来到交付现场对该不动产及相关财产进行现场核定标记,并梳理详细清单,确保无遗漏,保证了执行工作顺利完成。10月12日,该执行标的物(商铺)在执法干警的协助下腾退完毕。

  

  此案的顺利执结,体现了执行干警从实际出发,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双赢局面。下一步,同仁法院将继续坚持灵活施策,妥善运用好各项执行措施,持续做好执行工作,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普法

  ‌以物抵债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法院“以物抵债”执行措施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能够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处理案件,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一定程度缓解被执行人的压力。‌ 这种执行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实现“双赢”,还能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之间达到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820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