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修订通过 “五大亮点”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日,新修订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是自2004年《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由原来的十五条扩充为四十二条。《规定》全面贯彻《法律援助法》,细化落实新时代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总结固化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成果,明确基本原则、明晰工作职责,扩大援助范围、完善流程机制,细化便民举措、加强质量监管,为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亮点一:“扩范围”,拓展服务覆盖面。《规定》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将“请求产品质量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农业生产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纳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人员”、“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重度残疾人”纳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人员,力求让更多有需要的困难群众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固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及参与认罪认罚工作内容,推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
亮点二:“明职责”,规范服务全流程。《规定》对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结案归档、发放补贴等全流程、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实施过程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明确公检法等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应当根据案件需要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预留阅卷、会见、调取证据等所需的工作时间,切实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吸纳《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升服务的精准度。
亮点三:“增便利”,提升服务可及性。依托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定》在便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方面细化相关举措,明确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网络,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或者联络点优势,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便利,并强调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为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提供多元便利途径;明确政法部门间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提高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效能。
亮点四:“重质效”,强化监管优服务。《规定》聚焦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的相关职责,固化我市常态化开展的第三方评估等做法,细化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案件质量评价方式,促进案件质量提升;要求健全服务管理、信息公开、投诉查处等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办案技能、管理技能、服务意识等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亮点五:“强保障”,凝聚合力促发展。《规定》细化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职责,合力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提出要加强与京冀以及其他地区的法律援助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和质量评估、人员培训、业务交流、宣传教育等方面深化区域协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原文链接:https://sf.tj.gov.cn/XWDT5156/SFXZYW1929/202410/t20241028_6762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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