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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终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徐某存放的1万斤玉米和1台苞米机。两个月后,被告人徐某明知存放的1万斤玉米系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变卖,变卖所得款用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告人徐某被法院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期满释放后,徐某仍拒绝将变卖所得款返还人民法院。后在法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徐某终于将变卖玉米所得款返还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仍进行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徐某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并将变卖所得用作他用,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尽管最后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退还变卖款,但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

  在此,郑重提醒被执行人及财产保管人们: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当事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如果确需处理,需要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后在法院的监管下进行处置。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妨害司法秩序,终将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11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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