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国家政讯 >正文

案例普法┃公司注销,欠款未清!所欠债务谁来买单?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公司所欠的结算款尚未结清,再次索要时发现该公司已注销,那么原来的欠款由谁来偿还?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秦某与杨某、周某所经营的企业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有效期期间,秦某承接杨某、周某的装修施工项目。双方约定:杨某、周某按照秦某的施工进度支付给工程进度款。后因杨某、周某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经协商,对秦某已完成的施工项目进行结算,秦某随后把工地移交给杨某和周某自行安排。

  2022年8月14日,双方经协商共同完成了项目结算,签订的《结算单》载明杨某、周某15天内将项目结算款33156支付给秦某。约定时间到期后,杨某、周某未按时间付款。

  2022年12月,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清算即在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

  2024年1月,因多次索要结算款未果,秦某将杨某、周某起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

  02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劳务承包合同、项目结算单及聊天记录等证据,秦某与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该公司欠付秦某33156元结算款的事实,此费用应由公司支付给秦某。

  现该公司虽已注销,但由于被告杨某、周某在没有对公司债务进行彻底清算的情况下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被告杨某、周某作为该公司的原股东应给付秦某尚欠的结算款。

  诉讼中,被告杨某通过微信向秦某转账共6156元,尚欠秦某27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周某向秦某支付尚欠结算款27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即使注销公司,原公司股东依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353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