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曾庆琳等15人律师执业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111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曾庆琳等15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曾庆琳等15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株洲市司法局、益阳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15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15名)
长沙市
专职律师(3名)
曾庆琳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伍泽轩 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
秦清涛 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公司律师(1名)
郭 敏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市
专职律师(1名)
鲍玉秀 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
公司律师(6名)
胡俊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林 鑫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李 娟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伍 松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张 珊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叶 朋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益阳市
专职律师(2名)
陈 洪 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
丁安邦 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1名)
曹 玲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级单位
公职律师(1名)
徐 庶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13_16467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