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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1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旨在震慑食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回应老百姓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食品安全重如泰山,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湖北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年来,食品领域犯罪案件呈现增多态势,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势头,湖北法院紧盯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领域突出犯罪,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豆制品、“减肥药品”、饮料、肠粉等常见食品,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有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多名被告人还被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体现了湖北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彰显了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下一步,湖北法院将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继续保持强力打击高压态势,履行好司法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刑罚预防、教育、惩治作用,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简要案情

  自2018年冬天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家用豆浆制作豆油,但在熬制豆浆的后期,因锅底起锅巴导致豆油的颜色较黑而影响售卖。2020年冬天,刘某某从苏某某处得知在煮豆浆过程中添加“吊白块”,可以让煮出来的豆油颜色变白。2020年至2023年初,刘某某明知“吊白块”严禁食品加工使用,仍让其子刘某(另案处理)多次在网上帮忙购买“吊白块”。刘某某在熬制豆浆的过程中,先将做好的豆油挑出,当熬制到锅里还剩约五分之一的豆浆时,在锅中添加黄豆粒大小的“吊白块”为豆油增白,后再将添加了“吊白块”和没添加“吊白块”的豆油一起销售。经检测,认定标注名称为“吊白块”的物品中,化学成分为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硼酸。被告人刘某某共计销售豆油18425元,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豆油3685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豆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块、硼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三万六千八百五十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把控食品原料,从源头上保障食品质量,维护好“舌尖上的安全”。吊白块、硼酸属于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长期使用添加吊白块、硼酸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损害。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为使其制作的豆油增白,在豆浆中添加上述化学物质,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众健康,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类似本案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布广泛、贴近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十倍赔偿金。该判决不仅提高了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有效震慑,更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简要案情

  2019年底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明知“心形压片糖果”“花轻嗖”“复合压片糖果”等二十余种减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螺内酯、呋塞米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利用微信、淘宝等互联网平台销售上述二十余种减肥食品。陈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1433546.27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陈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343672.68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甲、陈某乙的住处将上述二十余种减肥食品分别予以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鉴定,查获的该二十余种减肥食品中分别检出西布曲明、螺内酯、呋塞米三种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甲、陈某乙明知减肥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未保证食品安全,缺乏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不负责任,危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陈某甲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乙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陈某甲、陈某乙在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及赔礼道歉声明。

  一审宣判后,陈某甲、陈某乙分别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直接关系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案系全国首例涉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有毒有害食品案,也是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在涉食品安全领域的审判中首次适用《民法典》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通过对各被告人作出的公益性损害赔偿判决,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其他食品经营者合法经营起到指引作用,为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类公益诉讼的裁判方法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的小袋减肥咖啡,并购买大号包装袋和封口机,在被告人苏某家中进行包装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苏某帮助李某某销售减肥咖啡。作为李某某下线微商的被告人何某,自2019年开始就从李某某处购进“减肥咖啡”并对外销售。销售期间,有人向何某反映饮用减肥咖啡后身体不适,何某也曾询问李某某所销售的减肥咖啡中是否有违禁品,李某某告知其减肥咖啡中含有药物,但何某并未停止销售减肥咖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何某住处均搜查出涉案“MOKA 减肥咖啡”若干。经检测,上述咖啡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明知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为他人提供帮助,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何某、苏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为追求完美身材,一些爱美人士开始食用“减肥产品”,但市面上不少“减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食用后会让人产生食欲不振、头晕、恶心等症状,一些食用者误以为是“减肥产品”的效果,实际上是中毒后身体发出的示警。本案被害人因在被告人何某处购买减肥咖啡,食用后发现身体不适,遂将咖啡送往相关机构检验,因检测出内含西布曲明成分而报警。减肥咖啡中含有的西布曲明原本是用来辅助治疗肥胖症,但由于该成分副作用大,服用后会产生抑制食欲,造成心率增快、血压增高等状况,严重时会造成服用人中风或死亡,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本案通过判决作出警示,食品安全大于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售卖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广大消费者也需擦亮双眼仔细甄别,避免购买“三无产品”,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食品功效的虚假宣传,在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2016年9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柯某某在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某小区经营早餐店。其间,为使早餐店售卖的肠粉口感更好,柯某某多次从网络上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添加到制作肠粉的原材料米浆中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7.874万元。2023年7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柯某某的早餐店内当场查获还未使用完的硼砂619.8g和2盒半成品米浆。经检测,在送检的硼砂和米浆中均检出硼酸成分,含量分别为1.79×10³mg/kg和250mg/kg。

  裁判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认定被告人柯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柯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柯某某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责令被告人柯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四百八十元。

  典型意义

  老百姓的生活离不开一日三餐、柴米油盐,被告人柯某某为使早餐店售卖的肠粉口感更好,罔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添加到制作肠粉的原材料米浆中并进行销售,侵犯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责令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严厉惩处食品安全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餐桌上的正义”。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20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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