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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经营 优化公司治理 海淀法院发布涉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稳步实施的背景下,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对商事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公司规范治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海淀法院召开“规范企业经营 优化公司治理 涉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除对近五年公司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外,发布会还介绍了该院近五年涉公司治理纠纷审理情况,并精选涉公司治理纠纷八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据海淀法院梳理,近五年该院审理的公司类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大额案件占比逐年递增;判决案件占比较高,事实认定及矛盾化解难度显著提升;公司治理矛盾多发,连环诉讼现象突出。海淀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盛荣表示,作为首都“四个中心”功能的集中承载区,海淀区高科技企业云集,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商事交易频繁活跃,商事纠纷体量较大。海淀法院高度重视公司类案件审判工作,坚持把依法妥善审理公司类案件作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公司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海淀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盛荣介绍,海淀法院审理的公司类案件具有四个方面鲜明特征:一是海淀区经济不断实现跨越式增长,商事交易频繁活跃,新类型案件多发;二是公司类案件法律关系交错重叠、利益主体冲突激烈,事实认定难度较高;三是公司类案件利益主体众多,极易引发连环诉讼;四是公司自治边界界定复杂,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基于上述案件特点,海淀法院对妥善化解公司类纠纷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公司应当主动适应公司法调整变化,完善治理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的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结构。新修订的公司法体现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变化,为实现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各类公司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把公司的治理指南转变为公司的行动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和调整治理结构,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更加高效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从多角度进行了浓墨重彩的修改完善,如进一步界定了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基本内涵,对关联交易进一步规制,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等。为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公司法规定,推动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流程管理制度、档案制度、证照印章管理制度等,妥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三是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诚信、合理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依法、足额、及时出资,对公司健康稳定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在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存在担忧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通过寻求股东出资瑕疵作为诉讼策略,来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出资责任体系。因此,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瑕疵出资引发纠纷,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股东权利,防范股东内耗困局,避免引发公司连环诉讼案件。

  四是公司应当加强对外行为规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制度做出重大修订,简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明确了股权转让时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及股权转让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分配。因此,公司股东应当进一步规范股权流转交易,健全对外担保决策机制,同时强化风险意识,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因行为不当引发纠纷。

  结合海淀法院近五年涉公司治理纠纷审理的具体情况,发布会上,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唐盈盈介绍了涉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通过类型化梳理总结,涉公司治理纠纷主要包括公司决议类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类纠纷,公司人格否认类纠纷和股东权益保护类纠纷。上述几类纠纷高发,反映出部分辖区企业治理能力相对不足、治理结构不尽完善,内部治理失序不但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海淀法院发布了八大涉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包括“陈某与某集团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未提前通知会议议题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李某与某信息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贾某与某科技公司、费某、王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能简单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某旅游公司与郑某、袁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董事、监事未尽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温某、史某与卫某、金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可就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符某与宋某、冯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公司股东、监事、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电气公司与某能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一人公司人格独立的审查认定标准”“某技术公司与某管理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本次发布会总结了近五年海淀法院公司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以涉公司治理纠纷为切入口,选取审判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涉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件,在介绍案例裁判规则的同时,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践适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在为依法裁判公司类纠纷案件提供规则指引的同时,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帮助企业加强组织管理和运营创新,进一步激发经营活力与潜能。

  海淀法院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大局为重点、以保障发展为要务,牢固树立现代化公司纠纷审判理念,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创新深化“一线三面两抓手”工作机制,努力推动商事审判提质增效,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持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82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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