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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黑龙江宁安 “蓄水养鱼”助企业获得“新生”

时间:2019-11-13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落实省法院部署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相结合,成功执结宁安市某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与牡丹江市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肉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权益。

      300余万元欠款难偿还

      “执行法官采用灵活查封的方法,让我们的资金、设备能够流通运转,不仅最大限度降低对我们的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还给了我们公司一线生机。”肉业公司负责人感激道,“法官还主动帮助我们开展征信恢复工作,我们才能通过贷款融资的方法解决资金难题,灵活的执行方式,不仅让我们还清了欠款,也让企业又活起来了,真是太感谢法院了!”

      肉业公司是宁安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对县域经济发展和就业作出巨大贡献,不仅带动了地方税收增长,还提供了丰富的就业机会,有效缓解了当地就业压力。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运营成本的不断上升以及资金回流周期的延长等多重因素,直接导致了肉业公司一直拖欠养殖场货款。2024年,养殖场一纸诉状将肉业公司告上法院。经过宁安法院审理,判决肉业公司给付300余万元欠款。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实地走访时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基本账户和厂房、经营设备、肉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若按常规做法进行查扣冻、拍卖公司的财产,不仅会严重影响肉业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因肉产品有保质期,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财产严重折损。”执行法官介绍,在案件办理的时候,如何在高效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企业保有一线生机,是此次执行所面临的难题。为寻找案件突破口,执行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协商,释明若常规冻结账户、拍卖上述财产则可能存在“竭泽而渔”而致两败俱伤的道理,引导各方给予彼此更多理解,平和理性解决矛盾。

      “蓄水养鱼”解困境

      为了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执行法官走访了解肉产品需求方,充分了解肉产品企业的行业特性,兼顾肉业公司的发展前景,认为采用“蓄水养鱼”“以时间换空间”的执行措施更有利于恢复企业的“造血”功能,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经多次召开协调会议,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致分析利弊得失,逐步缩小分歧,最终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查封企业的不动产和机器设备,暂时不予处置为企业保留使用权的执行方式,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

      “通过法官的解释劝导,我们认为可持续性的还款才是更好的选择,这样既省去了我们去接收等价厂房、设备的麻烦,也解决了众多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我们应该与肉业公司一起,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和理性分析,让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最终同意了法院的执行方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现了债务的分期履行,不仅有效缓解了企业的偿债压力,也为债权人提供了稳定的收益预期,实现了多赢的局面。

      “信用修复”重焕生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资金链断裂,必将引发众多债务纠纷,势必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征信问题。经查询,肉业公司仅在宁安法院就有三起涉诉案件。“一时经营不善成为被执行人,并不代表企业就无路可走,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履行的态度也是对企业信誉的一种考量和证明。”执行法官深知信誉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积极运用“惩戒﹢修复﹢激励”措施,在肉业公司履行完给付义务后,便快速解除强制措施,并开出《信用修复证明》,为企业消除不利影响,帮其擦除“信用污点”,重塑社会信用。

      执行法官坦言,该案顺利执行是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有力体现,也是巧用“信用修复”消除被执行人信用障碍,盘活其信用资源的生动实践。

      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不仅是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的正向激励,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有力举措。宁安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用“资产活封”“执前和解”“信用修复”等执行措施,正确区分“失信”与“失能”,为“诚而不幸”的民营企业注入强心剂,先后帮助20余家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使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如同春风化雨,通过“资产活封”“信用修复”等创新执行措施,持续推动高标准信用体系建设与高质量执行工作的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宁安法院将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构建更加开放、包容、创新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庄严承诺,奋力书写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篇章。”宁安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王志琨说。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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