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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 13 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4年11月30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报名地盟市司法局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自治区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盟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我区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95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鄂伦春自治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巴林左旗、库伦旗、正镶白旗、商都县、化德县、四子王旗)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使用蒙文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4年12月4日8时至12月1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盟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完成网上填报信息程序并预约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日期后,申请人应当按网上预约时间(2024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到受理地盟市司法局指定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时,申请人对网上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盟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完成网上填报信息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盟市司法局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具有2024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已于主观题考试成绩发布前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盟市司法局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如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方可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成绩查询页面下载打印《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成绩合格凭证》。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以现役军人身份报考的申请人,除提交居民身份证外,还需出示本人有效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2.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1)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以及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交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2)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现役军人需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其他申请人需提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持军队院校或2001年及以前国内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盟市司法局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各盟市司法局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5年1月2日。

  四、其他事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咨询电话:

  呼和浩特市:0471-6649591 / 6649688

  包  头  市:0472-2898078

  乌  海  市:0473-8992112

  赤  峰  市:0476-5680105

  通  辽  市:0475-5775223

  鄂尔多斯市:0477-8588587

  呼伦贝尔市:0470-8217972

  巴彦淖尔市:0478-7988838

  乌兰察布市:0474-8985078

  兴  安  盟:0482-8269017

  锡林郭勒盟:0479-8267177

  阿 拉 善 盟:0483-8331643

  自治区司法厅:0471-5301421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zwgk/tzgg/202411/t20241129_2616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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