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亮剑拒执犯罪!院长执槌开庭
湖南法院网讯 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党组书记、院长刘锋担任审判长。
本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夏某因借款逾期未还被刘某提起诉讼,澧县法院判令两人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杨某、夏某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杨某、夏某在法院冻结双方名下财产,送达财产报告令并告知若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向法院补充报告的情况下,仍将双方名下财产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移用于其他支付,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开庭前,审判长全面审阅了卷宗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为庭审活动公正、高效开展做了充分准备。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
法院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夏某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判长对被告人杨某、夏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同时鉴于被告人杨某、夏某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且一审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最终,澧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次院长执锤开庭,是澧县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的一个缩影,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司法权威和严肃性的决心。下一步,澧县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执行环节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解决胜诉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增强胜诉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和认可。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性,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面对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若企图以“小聪明”“巧手段”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反而容易引“刑”上身。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6182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