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报送2021年律师 公证员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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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社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报送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福建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2号)《福建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3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司人社发〔202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范围与对象
(一)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律师协会从事律师事务管理工作或事业编制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且具备申报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
(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批准的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工作,且具备申报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现职公证员。
(三)除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中规定的五种人不能申报评审外,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在惩戒期内接受惩戒的,或因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纪律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列入评审范围。
(四)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论文等任职材料均须在此日期前取得)。
三、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三)《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25份);
(四)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2000字左右)(一式25份);
(五)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论文内容必须与申报的专业一致(发表论文的刊物需有CN刊号,且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到,网址:http://www.nppa.gov.cn/,查询路径:“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查询”,并附查询结果截屏打印页,不含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和论文集,字数须达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在送审的多篇专业论文中自行选定一篇作为送审代表作(复印一式2份并提供WORD电子版光盘,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与单位,不盖章);
(六)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七)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各1份;
(八)凡在教育部学信网能正常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及验证码或学信网在线验证结果。不能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并附上毕业学校的联系方式或能够有效证明其学历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九)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转系列申报的应提交与申报等级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十)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往年未通过评审的再次申报者,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
(十一)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材料6、7、8、9、10、11按顺序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由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
四、其他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把材料审核关,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拟上报的《简明表》《评审表》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符合申报条件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有关表格的审核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材料真实,符合×级律师(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凡报送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不予受理,请申报人或推荐单位自留底稿,报送材料一律不退还。
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经发现查实,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五、评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报送材料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至6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徐麟皓,联系电话:0591-83770259。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井边亭路11号福建省司法厅职改办(1111办公室)
六、其他
律师、公证员初级职称确认原则上由各地市负责组织,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我厅职改办联系。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登陆到福建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fujian.gov.cn/)“公告公示”栏目中下载。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市场职改办收件后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将汇总后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发到370333558@qq.com邮箱。
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21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4/t20210420_5579040.htm
为做好2021年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报送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福建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2号)《福建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3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司人社发〔202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范围与对象
(一)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律师协会从事律师事务管理工作或事业编制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且具备申报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
(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批准的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工作,且具备申报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现职公证员。
(三)除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中规定的五种人不能申报评审外,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在惩戒期内接受惩戒的,或因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纪律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列入评审范围。
(四)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论文等任职材料均须在此日期前取得)。
三、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三)《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25份);
(四)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2000字左右)(一式25份);
(五)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论文内容必须与申报的专业一致(发表论文的刊物需有CN刊号,且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到,网址:http://www.nppa.gov.cn/,查询路径:“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查询”,并附查询结果截屏打印页,不含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和论文集,字数须达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在送审的多篇专业论文中自行选定一篇作为送审代表作(复印一式2份并提供WORD电子版光盘,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与单位,不盖章);
(六)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七)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各1份;
(八)凡在教育部学信网能正常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及验证码或学信网在线验证结果。不能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并附上毕业学校的联系方式或能够有效证明其学历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九)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转系列申报的应提交与申报等级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十)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往年未通过评审的再次申报者,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
(十一)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材料6、7、8、9、10、11按顺序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由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
四、其他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把材料审核关,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拟上报的《简明表》《评审表》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符合申报条件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有关表格的审核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材料真实,符合×级律师(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凡报送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不予受理,请申报人或推荐单位自留底稿,报送材料一律不退还。
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经发现查实,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五、评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报送材料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至6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徐麟皓,联系电话:0591-83770259。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井边亭路11号福建省司法厅职改办(1111办公室)
六、其他
律师、公证员初级职称确认原则上由各地市负责组织,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我厅职改办联系。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登陆到福建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fujian.gov.cn/)“公告公示”栏目中下载。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市场职改办收件后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将汇总后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发到370333558@qq.com邮箱。
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21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4/t20210420_5579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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