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吉婵珍等13人律师执业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126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吉婵珍等13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吉婵珍等13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衡阳市司法局、岳阳市司法局、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13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13名)
长沙市
专职律师(3名)
吉婵珍 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
邓艳红 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
何昕霖 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
衡阳市
公职律师(3名)
刘东方 衡山县司法局
张 佩 衡阳市司法局
刘 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衡山县委员会办公室
公司律师(4名)
张 涛 衡阳市烟草专卖局
阳 兵 衡阳市烟草专卖局
伍昭利 衡阳市烟草专卖局
张 皖 衡阳市烟草专卖局
岳阳市
专职律师(1名)
王宇波 湖南国学律师事务所
公司律师(1名)
夏书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
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
专职律师(1名)
冯恒彬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0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21_16474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