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厅直属三个戒毒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通过开门搞教育整顿的方式,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现将省司法厅第一批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单位吉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吉林省九台戒毒康复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吉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所、吉林省九台戒毒康复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表率作用不强,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司法行政队伍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三个规定”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等问题;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6.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7.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8.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9.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10.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11.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12.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信息平台。
二、违规违法办理所外就医、提前(延期)解除、变更戒毒措施(此类问题不涉及吉林省九台戒毒康复所)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所外就医、提前(延期)解除、变更戒毒措施案件在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2.直接参与或纵容、授意、指示、强迫他人为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提前(延期)解除、变更戒毒措施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立功、重大立功、病情鉴定、病情诊断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问题;3.直接参与或纵容、授意、指示、强迫他人在工种安排、计分考核、调整戒毒大队等方面,违规违法为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提前(延期)解除、变更戒毒措施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等问题;4.内部监督虚化弱化、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5.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6.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所外就医的戒毒人员脱管、漏管或脱逃,以及所外就医条件消失未及时收回等问题;7.违反所外就医、提前(延期)解除、变更戒毒措施有关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备案审查等程序规定的问题;8.在办理所外就医、提前(延期)解除、变更戒毒措施工作中,各部门重配合轻制约,各项程序“走过场”;9.在所外就医的戒毒人员管理考核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脱管、漏管的问题。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个人经商办企业,或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5.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7.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8.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9.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10.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1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12.离任后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3.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
四、整治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2.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3.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明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4.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5.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6.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7.其他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对上述三个戒毒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问题进行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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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地址:长春市新发路992号吉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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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队伍教育整顿办
2021年4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ft.jl.gov.cn/zwgk_158944/gsgg/202104/t20210425_8038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