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蒋朝阳等4人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141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蒋朝阳等4人
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蒋朝阳等4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公职(公司)律师证书的申请,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申请符合《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工作证书。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工作证书上缴本机关。
附件:注销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4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6日
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4人)
姓 名 执业证号码 工作单位
蒋朝阳 1430920186001105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马敦程 14301202060202344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周立欣 14311202060260009 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王海堂 14301202070197556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6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27_16515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