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律畅律师事务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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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16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
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负责人由邹新军变更为马昌志。
请在收到本决定十日内,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到本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6日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6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5/t20210506_16524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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