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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律师类 行政审批事项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4号)要求,我局再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业务中的3个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实施范围

  自2021年5月17日起,涉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的以下3项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需提交的产权人或者出租人开具的住所证明;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需提交的银行开具的资产证明;

  (三)申请律师执业或者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需提交的本市辖区内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二、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

  (一)告知。证明告知承诺示范文本(见附件1、附件2)在北京市司法局官网办事指南栏目公示,告知申请人证明名称、设定依据、承诺事项、准予办理的条件、违诺失信惩戒后果、政府部门职责和申诉渠道等内容,方便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向市、区司法局确认和承诺下列内容: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被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3.愿意承担不实或者违背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4、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接件与受理。区司法局收到承诺书后,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当场采信,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核查核验

  各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证明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核验工作,明确核查内容,通过与住建委、银行、人才存档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联系沟通,采取抽查、现场调查、函询或者网络核验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核验。在日常工作中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检查、年度检查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五、虚假承诺后果

  对在核查核验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实承诺、提交虚假材料的,要视情形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工作要求

  实施证明告知承诺制是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减证便民、为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证明告知承诺制;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为民服务意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加强核查核验,并融入到日常监管工作中,务必将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在实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小玲 刁春艳

  联系电话:55579159 55579049

  附件: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证明告知承诺书.docx

  2.律师执业(重新执业或者异地变更执业机构)证明.docx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sfdt/tzgg75/1098043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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