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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贷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

时间:2019-11-13 来源:本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今年各种“贷”的监管和严查备受瞩目,尤其在房地产领域,国家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大量热钱涌入某区域哄抬当地高价,也为了以减少这些资产不确定性的风险,导致最终房地产市场的混乱,甚至是瘫痪。近日,为了加强资金监管,防止资金流向监管领域,银保监会农村银行部日前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监管向各地征求意见。

  社团贷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其中,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和足额的资本金,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贷款限额根据借款人具备的条件具体确定,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近年来,部分省(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组织开展的社团贷款增长较快,违规投向地方政府平台、房地产等领域,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部分社团受外部干预,参与机构数量众多、管理缺位,形成较大隐患。

  因此,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用途贷款资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不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购买住宅或商业用房等,以及不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领域和用途。

  若违反上述要求,银行有权立即收回已发放贷款,调减、撤销借款合同项下未提取借款额度,以及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行使各项违约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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