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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拟提请省政府审定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

  一、信件和传真方式: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710043,传真:87291121

  二、网络邮件方式:

  网络邮箱:jingjilifachu@163.com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第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2004年2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二、《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修改)

  三、《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的决定》(2019年2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

  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关于废止《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6号废止《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18年1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于印发《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208号),要求停止名牌评选认定活动。该部规章的主要内容与当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据此,建议予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

  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予以修正。目前,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对条例进行修订。该部规章的部分内容与条例不相符,且主要内容条例均已涵盖。据此,建议予以废止。

  三、关于废止《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21年3月31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已经涵盖了该部规章。据此,建议予以废止。

  四、关于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的决定》

  机构改革后,该部规章部分事项所依据上位法已修订、修改或者废止,部分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和原实施部门等内容已发生改变,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该部规章需要重新全面调整。为了深入推进向经济发达镇赋权工作,经商省级有关部门,建议借鉴部分省份做法,采取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公布调整后的事项目录。文件拟在废止规章决定公布前先行公布。据此,建议予以废止。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gqgg/445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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