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卢芳国等9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223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卢芳国等9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卢芳国等9人:
你们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长沙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9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31日
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9人)
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登记(延续)日期
卢芳国 430120027028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12.6.26
田其社 430120027020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17.11.28
殷满秀 430120027017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08.6.16
辛晓春 430120027029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05.4.1
王坚 430120027025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12.6.26
肖四旺 430120027027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12.6.26
伍鸿荣 430120027030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12.7.18
李杰 430120027019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13.9.26
雷久士 430120027018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13.9.26
抄送:长沙市司法局,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31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5/t20210531_19399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