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刘伯轩等2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怀化市)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26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刘伯轩等2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刘伯轩等2人:
你们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怀化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2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8日
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2人)
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登记(延续)日期
刘伯轩 431303003026 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 2014.10.27
徐志刚 431303003024 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 2010.7.26
抄送:怀化市司法局,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8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6/t20210628_19802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