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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长江流域禁捕的决定——划定五大禁捕水域 规范休闲垂钓行为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7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月30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了《决定》内容。

  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期禁捕

  《决定》界定的禁捕区域主要有五大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乌江彭水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县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干流重庆段;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市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禁捕期限内禁止五类行为

  《决定》规定,禁捕期限内禁止以下五类行为: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区域、种类、规格、数量和渔具捕捞。

  制定办法规范垂钓行为

  《决定》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以满足公众合理的休闲垂钓需要。但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

  针对有少数人以休闲垂钓为名,长期在禁捕区域垂钓,并通过出售钓获物牟利的情况,《决定》对此进行了“精确打击”,明确合法垂钓的渔获物及其制品也不能买卖或收购,如果有销售或收购行为,重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2到5倍的罚款。

  多部门联动执法跨区域协作

  据了解,《决定》是继长三角“三省一市”和湖北省出台的关于长江禁捕的又一法规,解决了我市执法空白的问题,将为推动我市全面深入开展“十年禁渔”工作保驾护航。

  《决定》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禁捕工作协调机制、督查考核机制,协调解决禁捕工作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禁捕工作应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依托河长制管理机制和监管力量,加强禁捕区域网格化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禁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以及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渝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完善禁捕工作部门执法联动、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鱼、制售使用禁用渔具等违法犯罪行为。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sy_243/yfzs/202108/t20210802_9533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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