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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丨有人在朋友圈诽谤我,咋办?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网络上谩骂诋毁公众人物会被追责吗?转载国外视频到某视频平台算侵权吗?被其他人在朋友圈中诽谤该怎样维权?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解读《民法典》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如何对网络侵权说“不”!

  什么是网络侵权?

  利用网络或者通过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亮点:“避风港规则”

  从立法层面来讲,一方面要保护行为人的相关利益,比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个人信息等;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侵害行为,就要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第1195条提出了一个“通知删除”规则,也称“避风港规则”。意思是如果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没有过错,比如他不知道自己所提供平台上的信息是侵权的,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里面平衡了受害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失补偿和相关企业的利益关系。

  

  案例一:利用网络侵害逝者名誉权,家属该如何维权?

  著名导演谢某去世后,宋某、刘某竟故意捏造事实,利用网络博客广泛散布恶意侮辱人格的博文,诽谤谢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谢某遗孀将二人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宋某、刘某为了博眼球捏造大量事实,构成诽谤。

  在这个案件当中,宋某和刘某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看到这样的信息应该及时提醒、删除或断开链接;如果受害人提出发表的信息是虚假的、侮辱人格的,也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机构,网络服务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导演谢某的遗孀要提起诉讼,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5条规定,主张宋某和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4条规定提出主张,一方面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屏蔽、删除侵权内容;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宋某和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政协委员提案遭网络谩骂,本人该如何维权?

  作为政协委员的蔡某,提出有关取消五一长假建议,结果其个人信息被他人公开,并在网络上遭到留言谩骂。

  如果网友针对议案本身提出反对意见,则属于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超出讨论范围,针对提案人或者事件进行人格的侮辱、诽谤和谩骂,就构成了对蔡某人格权(名誉权)的侵害。此案中,蔡某可以针对所有在贴吧里攻击谩骂自己的人提出侵权之诉。同时,当蔡某在网络平台看到内容后可向有关运营商提出异议,要求其屏蔽、删除、断开相关链接,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民法典》1195条规定,蔡某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者向服务商提出异议、通知删除的时候,应该提供必要的证据,即把贴吧里侮辱自己的言论言辞交给网络服务商来判断是否构成了基本的侵权。如果认定侵权,那么网络服务商要通知到相关用户;相关用户如果认为没有构成侵权,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网络服务商履行了这两个程序,则可以通过“避风港”规则,对于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转载网文引发诉讼,媒体侵权如何维权?

  2019年1月3日,某期刊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2019这几个好习惯请逼自己养成》的文章,从内容来看这只是一篇普通的心灵鸡汤,然而却引发了一场诉讼。原告起诉要求删除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某期刊公司辩称:在转载时标注了文章来源和作者信息,且自己是非商业公号,阅读量只有34,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的侵害主要是剽窃、冒名或者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等,合理使用部分明确规定了只要是用于自己学习、欣赏、下载保留、科学研究、教育目的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新闻报道作品,通常在引用、转载时只要标注首家新闻媒体来源即可,其他的都不用征得作者的同意。

  在这个案件当中,虽然涉案作品只是一篇心灵鸡汤,转载的是一家报刊,但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个期刊本身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如果是,那通常必须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不管它实际上是不是获得收益了。

  以盈利为目的的转载或者通过转载能够获得利益,那么事先就应该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这种使用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都遇到了哪些与网络侵权有关的问题?

  虚拟账号在网络上谩骂诋毁公众人物,会被追责吗?

  影星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承受比一般老百姓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应该允许别人正常的评头论足,但如果已经超出了应该承受的范围,就构成侵权。如果看不到对方是谁,就可以引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197条规定,找到平台承担责任,平台有义务去查找此人,如果不能举证,那么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

  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同时受到网络侵权,是否存在区别对待?

  对一个人适用法律或判决时,应该具有一致性。面对网络大咖和普通人,任何人在评价他们的时候都不应该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如果超出了正常评论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不用区别对待。

  转载国外视频到某视频平台,算侵权吗?

  国内、国外作品在构成侵权的问题上是没有差异的,除非把国外作品拿过来是为了自己合理使用,比如自己进行学习、欣赏、保存资料、科学研究等,但通常也应该标明作品的出处、作者和名称。

  被人在朋友圈中诽谤,该怎样维权?

  如果你认识这个人,可以直接联系他要求停止侵害,让他在同样范围的朋友圈里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名誉澄清事实。你也可以找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让其屏蔽、删除掉相关言论。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08/t20210817_67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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