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403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民望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岳阳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负责人由陈瑾瑜变更为谢细元。
请在收到本决定十日内,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到本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25日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25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8/t20210826_20400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