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符承顺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453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符承顺
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局:
你向本机关提出注销符承顺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申请,经衡阳市司法局调查核实,认为你提出的申请符合《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注销符承顺已取得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4日
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1人)
姓 名 执业证号码 工作单位
符承顺 14304199561891400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局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4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9/t20210916_20589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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